想不到facebook「將好戲量踢出旺角」的群組在文章見報翌日即告封閉,令事件的討論失去了一個活躍的平台,誠為可惜。比起將好戲量踢出旺角,我在文章中其實更想討論的是公共空間和公民社會之間的關係,希望提出一個理論框架,將藝術工作者與其他公民都包納其中,讓大家可以在共同的框架內解決矛盾。引入「藝術執照」的概念,是嘗試建立藝術工作者於公共空間裡一個特別的位置,並在文中說明藝術工作者 (比起例如「趕路的行人」、傳銷人員等) 有著特別位置的理據。當然,認為藝術工作者有著在公共空間裡表演的必然權利的論者,會覺得以上「藝術執照」的嘗試是可笑的。但是在他們的框架下,藝術工作者將失去與其他公民的內建的交集關聯,效果是:一、藝術工作者容易流於自說自話,失去了公共空間是討論公共性議題的意義;二、絕對的權力會引來絕對的腐敗,缺乏制衡的公共空間使用權只會令公共空間招來無節制的濫用。沒有人是聖人,藝術工作者當然也不是;三、在框架內缺乏對話位置的其他公民,由於缺乏有效的話語作討論 (例如表演的公共性或藝術性),就只餘下「暴力」式的理由驅逐濫用公共空間的藝術工作者 (此次「踢走好戲量」就是最佳的例子)。四、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之間互相 爭奪公共空間的問題。將藝術工作者捧進其他公民不得干預的聖域,只會令藝術工作者脫離民眾、缺乏反思,不僅不能令「藝術走入生活」,甚至在藝術上也鼓勵了躲懶不作進步,這就是公共政策上常說的 "unintended consequence" / 「好心做壞事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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踱迢〈問題美學〉
澳門日報 2008-09-01
“將好戲量踢出旺角”事件,引起了一些聲音,如“藝術不應該在街頭發生,應該有更適合的場地演出”,對藝術工作者而言,藝術與公共空間的問題,彷彿已不是問題,然而,每當有市民提出,做戲為甚麼不在劇場做?為甚麼要對平民百姓生活帶來影響?藝術家的回應,能不能如老生常談一樣從容。早前有報道說澳門表演場地不足,有藝術工作者提議開發更多戶外演出場地,看來都是從容地提出了建議,卻不見得可從容面對後續的問題,藝術的權利與行人的權利如何平衡,或在彼此協商下能包容不平衡;又,如何說服大,街道與行人的關係,除了消費或趕上班的空間外,還可以有更多可能性。而藝術╱劇場之所以介入公共空間,而不發生在劇院或美術館,絕不該只是場地不足的權宜之計,藝術介入公共空間要往藝術的公共性去思考,公共空間不是一個展演的補充場域,而是藝術╱演出的內容。
在多回應文章中,藝術工作者梁提出相對另類的觀點,她認為“表面上是倫理與政治,實質係美學問題”。所謂“美學問題”,不是爭論好戲量的演出好不好看或街頭藝術算不算藝術,而是將眼界放開點,巴士上的免費電視、街頭瘦身代言人的易拉架,通宵達旦的霓虹廣告(在澳門當然也包括娛樂場的外牆),這些都屬於城市空間中的美學問題,梁建議“重新訂定‘靚’係公共空間水平同底線”,我的理解是作為公共空間中的使用者,我們可包容些甚麼樣的“美”,不可包容些甚麼樣的“美”(或將自己不能包容的都視作醜)?而挑戰到大多數人對“美”的底線的“問題美學”,是不是就失去了它的存在意義?
“美學問題”或許只是個思考的起點,我們不能忽視的,還有製造或操作這些美學背後的權力關係,以及接受與拒絕這些“美學”的意識形態。例如說牛房倉庫建築物外,常常因為置放了“絕不阻街”的藝術裝置而遭人投訴,反而娛樂場、酒店外牆的霓虹光對周遭環境所造成的光害,卻只聽見埋怨而沒有實際行動。我們說城市規劃、舊區重整,我們是不是就只有在那短短兩個月的諮詢期中才有參與的權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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